原告吴××。
委托代理人秦×。
被告刘××。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原告吴××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英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及其委托代理人秦×、被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诉称,婚初关系较好,2005年起被告长期打麻将、赌博,引起家庭不和。2008年10月13日开始分居,夫妻感情破裂,要求离婚。
被告刘××辩称,由于其单位破产,精神状态差,故是原告要求被告出去打打小麻将。双方原住房系原告哥哥的,因动迁,被告带孩子住回娘家,原告住回自己家,并不是特意分居。后双方都共同参与家庭聚会,办理家里大事,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被告系再婚。婚后借住原告哥哥的房子,后因原告哥哥房子拆迁,原告及被告携子分别解决住房。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审理中,双方意见不一,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应互相关心,互相坦诚。原、被告婚后因无住房条件,一直居住在亲友家,当居住房遇到拆迁,双方分别解决居住问题,并非主观上的分居,由于分开生活时间过长,导致夫妻感情淡漠。原告不应用简单方式解决问题,而应该珍惜夫妻之情,找到好的方式,重新审视自己的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吴××要求与被告刘××离婚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肖英
书记员项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