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中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卫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丰年,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男,生于1976年6月20日,汉族,住(略)。
一审被告任某某,男,生于1977年9月4日,汉族,住(略)。
一审被告武某某,男,生于1981年8月22日,汉族,住(略)。
再审申请人河南中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因与再审被申请人王某及一审被告任某某、武某某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年9月28日作出的(2007)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郑州严实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违反法定程序,在王某治疗未终结的情况下所做的五级伤残鉴定结论是错误的,鉴定人未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2、武某某是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其将该车挂靠在再审申请人处经营,再审申请人作为名义车主,即登记记载的车辆所属单位,承担的仅是补充赔偿责任。原审判令再审申请人承担连带责任某有法律依据,请求再审。
再审被申请人未答辩。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致人损害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豫x号客车为武某某出资购买,系该车实际车主,该车登记在再审申请人河南中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收取管理费,该公司虽与武某某签订有《营运汽车全额风险抵押合同》,但这是内部管理合同,对他人无约束力,该公司作为登记车主,又对该车辆负有安全管理义务,在运营中发生事故致人损害,该公司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河南中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河南中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卢红丽
代理审判员胡峰
代理审判员王某义
二○○九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魏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