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蒋永鼎,河南力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二七区环卫清洁服务总公司,住所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石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虎某,该公司职工。
上诉人于某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14日作出的(2010)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于某某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周世江
代理审判员贾建新
二○一○年八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夏文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