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a,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x。
被告b,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经自行和解为由,于201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a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苏芳
书记员李俪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