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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松原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与前郭县福利沥青厂、前郭县服装厂借款合同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松民执字第30号

申请执行人松原市城市信用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松原市宁江区X街X号,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第一被执行人前郭县福利沥青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厂长。

第二被执行人前郭县服装厂,住所地前郭县X镇,组织机构代码x。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厂长。

申请执行人与二被执行人间担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1990年7月24日以(1990)前法调字第X号民事调解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确认如下:一、被告前郭县福利沥青厂拖欠原告贷款x元于1990年8月末本息一次付清;二、被告前郭县福利沥青厂无力偿还由前郭县服装厂负连带责任;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由被告前郭县福利沥青厂负担。1998年11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前郭县人民法院申请按调解强制执行,前郭县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于1999年11月12日因被执行人前郭县福利沥青厂无能力偿还债务,另一被执行人前郭县服装厂已破产而中止执行。本案于2009年3月9日提级至本院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均已歇业,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前郭县人民法院(1990)前法调字第X号民事调解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某兵

代理审判员付国

代理审判员张晓辉

二00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包琦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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