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a,男,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朱a,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a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湛英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增录及其辩护人朱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被告人吕a在本市闵行区,以A服饰批发经营部、上海B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通过虚构交易的方式,为信用卡持卡人赵a等人套取现金,交易数额达人民币130余万元。
2010年4月22日,被告人吕a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案发后,作案工具POS机等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在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何a、赵a、帅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C金融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A服饰批发经营部、上海B贸易有限公司入网上海C金融网络技术有限公司POS机的交易明细清单,工商银行卡交易明细,信用卡签购单、名片、广告等书证,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扣押物品清单、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a违反国家规定,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以虚构交易的方式,向信用卡持卡人直接支付现金,交易数额130余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吕认罪悔罪为由,请求对吕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a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2日起至2010年10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判长钱华
审判员贝冬梅
代理审判员曹瑞娟
书记员水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