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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前民初字第72号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前郭县人,农民。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2001年冬天经人介绍认识,2002年12月份同居,2004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一男孩杨某祺,现年3周岁。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被告经常对我实施家庭暴力,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我抚养,不要求被告给付子女抚养费;共同财产:一台摩托车,2008年种花生和苞米的收益x元在被告处;共同债务:欠张丽娜4000元。财产和债务要求依法分割。

被告杨某某未答辩。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原告未举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未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洪霞

代理审判员晏淑荣

代理审判员赵旭

书记员赵莉莉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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