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1954年生。
被告河南省信阳市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经理。
被告杨某某,1962年生。
本院受理王某某诉被告河南省信阳市金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杨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应由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信阳市Im河区人民法院受理。
审判长郭瑜
审判员刘伟
审判员陈付生
二0一0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