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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赵某某、赵某某要求宣告赵某娃死亡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申请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监护人赵某某,系赵某某胞弟。

申请人赵某某、赵某某要求宣告赵某娃死亡一案,本院于2011年10月18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赵某某、赵某某诉称:被申请人赵某娃因长子赵某某精神失常及妻子金玛瑙死亡,导致精神错乱,诱发精神病,在其退休后于2004年6月在宜阳县红旗煤矿走失,后经多方寻找,至今下落不明,经与其单位协商,申请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赵某娃死亡。

申请人赵某某、赵某某向本院递交了如下证据:1、赵某娃的身份证复印件、赵某娃的宜阳县社会保险中心离退休费社会化发放卡、2010年7月9日宜阳县红旗煤矿证明一份、2010年7月22日宜阳县红旗煤矿保卫科证明一份、宜阳县社会保险中心证明一份,证明被申请人赵某娃是宜阳县红旗煤矿退休职工,于2003年12月办理退休手续,患有精神病,2004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养老金未领取;2、赵某娃户口簿复印件四页、(2000)宜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宜阳县X村委会的证明三份,证明被申请人赵某娃父母双亡,妻子金玛瑙于1998年喝农药身亡,长子赵某某患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申请人赵某某是赵某娃的次子,赵某娃2003年外出至今未归,下落不明;3、赵某娃的工友赵某×、李××、康××证明各一份,证明赵某娃多年未在矿上见过;邻居刘××、孙××、赵某×证明各一份,证明赵某娃2003年至今未回过丰李某X村。

经审理查明:赵某娃,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河南省宜阳县X村人(现更名为锦屏镇X村),住宜阳县X区北楼二楼东二门,宜阳县红旗煤矿退休职工,身份证号(略)。赵某娃与其妻金玛瑙共生育两个儿子,长子赵某某,次子赵某某。其妻金玛瑙于1998年已故,长子赵某某患有精神疾病,现随其弟赵某某生活。赵某某之妻已与其离婚,其母已故,其女尚未成年,故赵某某是赵某某的唯一法定监护人。赵某娃于2004年6月从其住所地宜阳县红旗煤矿外出,至今未归,经家人多方查找,下落不明。赵某娃的原工作单位宜阳县红旗煤矿、养老金发放单位宜阳县社会保险中心、原户籍所在地锦屏镇X村委以及原工作单位同事赵某成、李某、康石强、原户籍所在地邻居刘巧霞、孙成都、赵某某均证实2004年6月至今未见到过赵某娃。2010年8月11日申请人赵某某向本院提交宣告赵某娃死亡申请书。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0年8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赵某娃的公告(该公告刊登在2010年10月15日《人民法院报》第三版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赵某娃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赵某娃于2004年6月外出至今已经七年,未与家人、单位及养老金发放部门联系。本院发出寻找赵某娃的公告已届满,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赵某某、赵某某作为赵某娃之子,申请宣告赵某娃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赵某娃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秦洛生

二0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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