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韩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室。
委托代理人韩XX(系原告韩XX之父),住同原告韩XX。
委托代理人施XX(系原告韩XX之母),住同原告韩XX。
被告XX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室。
法定代表人黄XX,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韩XX诉被告XX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1、恢复双方劳动关系;2、按照人民币7000元/月标准支付2010年6月1日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工资;3、补缴2010年6月至判决生效日止的城镇社会保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韩XX与被告XX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10年6月13日解除;
二、被告XX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0日前一次性支付原告韩XX补偿金x元;
三、被告XX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15日前向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为原告韩XX补缴2010年6月的城镇社会保险费3360元(其中包括代扣代缴原告个人应缴的社会保险费770元);原告韩XX于2010年11月10日前将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770元交给被告XX电子商务(上海)有限公司;
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五、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10月14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薛瑾
书记员刘佳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