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彦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份被告驾驶吉x捷达轿车将原告撞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责,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866元、护理费575.96元、误工费413.71元、伙食补助费550元,合计3405.67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405.67元。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程彦彬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杨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