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扶余县人民法院: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扶民初字第426号

原告刘某某,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程彦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份被告驾驶吉x捷达轿车将原告撞伤,交警部门认定被告负全责,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1866元、护理费575.96元、误工费413.71元、伙食补助费550元,合计3405.67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王某某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3405.67元。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本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字、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程彦彬

二OO九年三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杨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