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秦某,女,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上海市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秦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费某,女,汉族,住(略)。
原告秦某诉被告秦某、费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被告秦某、费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秦某诉称,两被告原系夫妻,双方于2006年离婚,原告系双方之女。2001年,原、被告共同申请建造了占地面积为39平方米的三层房屋,2003年5月,该房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登记于被告秦某一人名下。现原、被告之间为上述房屋权属产生争议,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中底层房屋产权归其所有。
被告秦某、费某对原告所述事实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但要求对其余房屋也一并进行分割,其中第二层房屋产权归被告费某所有,第三层房屋产权归被告秦某所有。后因双方对诉讼费某担意见不一,致本案调解未成。
基于原、被告双方的一致陈述,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经查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诉讼费某的负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条第一款以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某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某丘地号上的房屋中:底层房屋产权归原告秦某所有,第二层房屋产权归被告费某所有,第三层房屋产权归被告秦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某民币2,041元,减半收取1,020.50元,由原告秦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胡文杰
书记员周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