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谢某某。
被告徐某某。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0年7月2日上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某某诉称,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人民币x元。
被告徐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8年4月24日被告徐某某因资金之需向原告谢某某借款人民币x元,并承诺期限为7月23日止。同年5月23日被告返还原告人民币x元。余款原告谢某某多次催讨未果,遂引起诉争。
上述事实,有借条、庭审笔录等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贷法律关系明确。被告借款后,理应及时归还,现被告未能返还,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的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审理中,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参加诉讼,视其自动放弃答辩等民事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徐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谢某某借款人民币x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10元,由被告徐某某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陈家龙
人民陪审员沈加隆
人民陪审员顾凤凤
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徐某南
审判长陈家龙
审判员沈加隆
代理审判员顾凤凤
书记员汤勤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