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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某某诉刘某某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钱XX。

被告刘XX。

被告上海XX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XX

法定代表人赵XX,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钱XX诉被告刘XX、上海XX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龚利民

书记员施黎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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