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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X诉凌X民间借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

原告龚XX,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

被告凌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堡X

本院于201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龚XX诉被告凌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范雄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高中同学关系。今年年初被告因经商急需资金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元,6月2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言明该款于同月28日归还。嗣后,原告经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元。

本案经本院委托崇明县X镇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凌X于2010年11月30日前归还原告龚XX借款人民币2000元;

二、原、被告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经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0月21日签字生效。本调解书与该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范雄凯

书记员曹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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