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乾安县人民法院:唐某某盗窃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乾刑执字31号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3年12月4生,汉族,吉林省乾安县人,农民,捕前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人唐某某盗窃罪一案,由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2月20日以乾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2月23日作出(2009)乾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刑事庭于2009年3月4日将该判决中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局,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09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唐某某交来罚金人民币55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09)乾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财产刑部分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丛宪仁

审判员王泽海

审判员王清江

二00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张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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