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唐某某,男,1983年12月4生,汉族,吉林省乾安县人,农民,捕前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人唐某某盗窃罪一案,由乾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09年2月20日以乾检刑诉字(2009)第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09年2月23日作出(2009)乾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5500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本院刑事庭于2009年3月4日将该判决中财产刑部分移送执行局,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09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唐某某交来罚金人民币55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09)乾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财产刑部分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丛宪仁
审判员王泽海
审判员王清江
二00九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张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