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XXX数字程控通信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出口加工区XX路X号。
法定代表人XX,CEO。
委托代理人夏XX,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倪XX,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x路X号院X号楼X门X室。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上海XXX数字程控通信系统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4年8月1日开始建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2009年4月至8月期间被告的每月工资为人民币4200元,被告的工作岗位为安装维修服务工程师。原告自2007年起向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对包括被告在内的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并得到批准。2010年4月23日原告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现原告要求不予支付被告2009年4月至8月期间延时加班费和双休日加班费共计7680元及25%补偿金192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同意原告要求不予支付加班费的25%补偿金的诉讼请求。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原告上海XXX数字程控通信系统有限公司于2010年11月26日前支付被告马x年4月至8月期间延时加班费和双休日加班费共计7680元。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已于2010年10月20日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朱力
书记员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