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因本案于2010年7月1日被刑事拘留,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某于2010年6月22日凌晨3时许,至上海市X路某号上海某实业总公司,掰开位于公司一楼的协作信息部办公室防盗栅栏后钻窗进入办公室,窃得被害人赵某某放于办公桌抽屉内的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查笔录》、《手印鉴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6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犯罪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张凯
书记员白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