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勤隆(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国营综合农场翠园东区A型房。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长沙飞越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红旗区综合楼X栋X房。
法定代表人熊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唐成豹,湖南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吕跃湘,湖南湘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勤隆(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长沙飞越计算机网络工程有限公司、胡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2008)开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勤隆(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勤隆(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后,原审法院于2009年11月25日向其公司送达了交纳上诉费用通知,限其在2009年12月X号前交纳上诉费x元,勤隆(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用,也未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勤隆(湖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丽娟
审判员游玉霞
审判员熊某
二0一0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毛发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