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绰号兔X,男,出生于(略),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爱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0年12月5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来永衡(另案处理)在安阳县X镇科宇网吧院内,盗窃姬××停放在此的一辆安琪儿牌电动车,刘某某将该辆电动车抵押给南沟的陈××,换取现金200元。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电动车价格为1233元。
另查明,该电动车已由安阳县公安局追回并发还被盗失主。
2、2010年12月7日下午,被告人刘某某伙同来永衡到安阳县X镇极速网吧院内,盗窃王××停放在此的一辆黄某常航牌电动车,后两人将电动车卖到水冶南关祝××经营的废品站,得赃款120元。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329元。
另查明,该电动车已由安阳县公安局追回并发还被盗失主。
3、2010年12月7日晚上,被告人刘某某、来永衡又在安阳县X镇X路刘某国际美容会所门前的车棚内盗窃刘××的一辆蓝色真爱牌电动车,销赃后得赃款100余元。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186元。
4、2010年12月10日中午,被告人刘某某在安阳县X镇X路泰国香米饭店后门盗窃郭××的一辆蓝色小鸟牌电动车,后卖给南关祝××经营的废品站,得赃款120元。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格为1188元。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共参与盗窃四起,价值共计4936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同案犯来永衡供述、被害人姬××、王××、刘××、郭××陈述、证人陈××、祝××、祝××等证言、被盗证明、安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抓获证明、情况说明、物证照片、指认现场照片、价格鉴定结论、同案犯起诉意见书、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或单独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4936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为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15日起至2012年1月14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李鸿峰
审判员初蓓佳
审判员张婵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陈海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