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赵建烈,河南蓝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编号: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朱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灵华,河南华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灵宝市X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许某某,镇长。
委托代理人:冯宗民,该镇政府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镇司法所工作人员。
上诉人姚某某因灵宝市X镇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7日开庭公开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建烈,被上诉人朱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张灵华,被上诉人灵宝市X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冯宗民、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09)灵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韩博飞
审判员贾宁豫
审判员刘毅
二0一0年七月十一日
兼书记员肖爱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