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某,男,27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北京世纪东方沸斯文化交流服务中心职员,住(略)。
被告人滕某,男,19岁(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出生于(略),小学文化,(略)梁园区X乡X村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6月27日被羁押,同年7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甲,北京市翔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08)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滕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金朝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某、被告人滕某及其辩护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8年2月14日1时许,被告人滕某伙同他人在本市丰台区分钟某X号地下室X号内,持木棍对被害人钟某某进行殴打,致钟某某全身多发局限性软组织损伤,左尺骨粉碎骨折,左腓骨下段粉碎骨折,左前臂筋膜间歇综合症,左前臂桡神经损伤,左臂前臂尺神经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偏重)。提供下列证据:被害人钟某某陈述,证人周某某、李某乙、王某证言,北京军区总医院诊断证明书,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侦查支队破案报告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滕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某要求被告人滕某赔偿其经济损失:医疗费x.25元,护理费9550元,误工费x元,交通费2000元,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2050元,残疾赔偿金x元,被抚养人生活费x元,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25元。
被告人滕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没有提出异议。并同意赔偿被害人合理的经济损失,但提出其现在没有赔偿能力。
经审理查明:2008年2月14日1时许,被告人滕某伙同他人在北京市丰台区分钟某X号地下室X号内,持木棍对被害人钟某某进行殴打,致钟某某全身多发局限性软组织损伤,左尺骨粉碎骨折,左腓骨下段粉碎骨折,左前臂筋膜间歇综合症,左前臂桡神经损伤,左臂前臂尺神经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偏重)。现被害人钟某某经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其综合赔偿指数为百分之二十。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某经济损失为:医疗费9381.25元、鉴定费1100元、护理费5400元、误工费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20元、交通费200元、伤残补助费x元、营养费1200元,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25元。
此项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害人钟某某陈述证实在上述时间、地点,被告人滕某等人持木棍对其进行殴打,致其受伤的事实。2、证人王某证言证实被害人钟某某被人打伤的事实。3、证人李某乙证言证实被害人钟某某被打伤后,被告人滕某曾给其打电话,承认钟某某是滕某伙同他人打伤的事实。4、证人周某某证言证实被告人滕某曾租承其出租车的事实。5、北京军区总医院诊断证明书证实被害人钟某某的伤情。6、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害人钟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偏重),综合赔偿指数为百分之二十。7、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侦查支队破案报告证实该案的破获情况。8、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某的经济损失有北京军区总医院医疗费收据、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书、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发票、北京夜之蝶休闲俱乐部有限公司证明,北京世纪东方沸斯文化交流服务中心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属实,证据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滕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持械使用暴力手段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滕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滕某对其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某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某要求被告人滕某赔偿经济损失中无法律依据部分,本院不予支持。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27日起至2010年12月26日止)。
二、被告人滕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十一万六千零五十七元二角五分(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某
人民陪审员于准鳌
人民陪审员史语非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郑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