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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张某某继承财产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住(略)。

再审申请人刘某某与张某某继承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金水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07)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请求再审。

经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刘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张绍斌

审判员张玉霞

审判员徐国庆

二0一0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刘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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