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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孟津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姚某某,男,36岁。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月27日下午17时左右,姚某某携带T型锥在孟津县X镇新感觉网吧门口撬盗马某某的蓝色大阳踏板摩托车时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394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人刘×的证言,作案工具及赃物照片,扣押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姚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8日起至2011年7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王建宏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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