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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滥用职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被告人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滥用职权,于2010年6月4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2010年6月6日被封丘县人民检察院变更为取保候审,2011年6月13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范某丙,河南黄池律师事务所律师。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玲、尹勋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及其辩护人范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封丘县第一高中在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为该校教职工建设了建筑面积为x.32平方米的家属楼,该校教职工入住后要求办理房产证。被告人孙某在明知封丘县第一高中家属院没有规划许可证、手续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违规为封丘县第一高中家属院办理了房产证,致使该x.32平方米的违章建筑变成了私人的合法财产,并使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损失x.95元、绿化费损失x.32元,共计损失x.27元。

2003年,封丘县X村贾某修在没有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违章盖房914.07平方米。2006年贾某修的儿子贾某庆通过熟人找到时任封丘县房地产管理所所长孙某(表示想为该建筑房屋办理房产证)。被告人孙某在明知贾某修的房屋没有规划许可证、手续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违规为贾某修的房屋办理了房产证,致使该914.07平方米的违章建筑变成了私人的合法财产,并使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损失x.75元、绿化费损失x.32元,共计损失x.82元。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王某戊、臧某、薛某、朱XX、张某、赵XX、范某丁、张某、张某、张某、张某、贾某、杨某己证言;职务证明,职责证明,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批表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封丘县X乡规划局证明,相关文件及被告人孙某户某。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某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孙某犯滥用职权罪情节轻微,本案损失系多种原因造成。

根据《城市规划法》规定,封丘县第一高中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就不能施工,根据豫政(1989)X号文件和封政(2000)X号文件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费由县政府委托建设局在核发建设工程许可证时一并按标准征收。辩护人认为规划建设部门是造成该案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费损失的根本原因。封丘县财政局违规收取封丘一中家属院契税,致使被告人孙某违规办理房产证也是造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费损失或未缴的又一重要原因。

(二)被告人孙某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系初犯,偶犯。

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5年封丘县第一高中在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情况下为该校教职工建设了建筑面积为x.32平方米的家属楼,该校教职工入住后要求办理房产证。被告人孙某在明知封丘县第一高中家属院没有规划许可证、手续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违规为封丘县第一高中家属院办理了房产证,致使该x.32平方米的违章建筑变成了私人的合法财产,并使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损失x.95元、绿化费损失x.32元,共计损失x.27元。

2003年,封丘县X村贾某修在没有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违章盖房914.07平方米。2006年贾某修的儿子贾某庆通过熟人找到时任封丘县房地产管理所所长孙某(表示想为该建筑房屋办理房产证)。被告人孙某在明知贾某修的房屋没有规划许可证、手续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违规为贾某修的房屋办理了房产证,致使该914.07平方米的违章建筑变成了私人的合法财产,并使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损失x.75元、绿化费损失x.32元,共计损失x.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孙某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孙某供述了2006年自己在封丘一中家属院手续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违规为封丘一中家属院办理了房产证的事实,同时,被告人孙某供述了自己作为房产所所长的工作职责,以及在实际工作中曾开会给房产所的工作人员说在房地产交易登记时,如果没有规划许可证也可以给申请户某理房产证这一事实。

证人范某丁某言

范某丁某实了时任房产所所长孙某在明知封丘一中家属院的手续不全,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仍然为封丘一中家属院办理了房产证这一事实。

证人王某戊证言

王某戊证实了自己任房产所交易中心主任期间,关于少收或不收房产交易费都是由所长孙某和副所长郭云顺决定。同时证实在实际工作中,孙某对于办理房产证的用户某料是否齐全都知道。

证人臧某证言

臧某证实了孙某曾多次到财政局找自己协商让封丘一中家属院缴纳契锐办理房产证事宜。

证人薛某证言

薛某证帝了2006年本人与张某民到财政局找臧某胜协调为封丘一中家属院办理房产证缴纳契税的事,后来协调好之后将房产证办了出来,同时证实封丘一中家属院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

证人张某证言

张某证实了封丘一中在办理产产证的过程中向交易中心交纳交易费和测绘费的情况,同时证实在交纳交易费和测绘费时,如果少收且数额大的情况需由孙某审批。

证人张某证言

张某证实了2006年6月份,孙某在明知贾某修的房屋手续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仍签字盖章为贾某修办理了房产证的事实,同时证实了在实际工作中对于申请户某没有规划许可证都为其办理房产证且对于申请户某材料是否齐全时任所长孙某都是知道的。

证人张某证言

张某证实了本人与薛某一起到财政局协商一中家属院办理房产证的情况。

证人贾某证言

贾某证实了其父贾某修位于封丘县X路X路交叉口西南角的房屋在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封丘县房产所的杨某己办理了房产证的事实。

证人杨某己证言

杨某己证实了被告人孙某在明知贾某修位于封丘县X路X路交叉口西南角的房屋没有办理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仍为其办理了房产证。

证人丁某证言

丁某证实在孙某任封丘县房产所所长期间,在申请户某请办理房产证时,房产所只要求申请户某供土地证、身份证。规划许可证尽量提供,如果不提供规划许可证也可以办理房产证的情况。

河南省封丘县房地产管理所证明

证明孙某职务、职责。

封丘县X乡规划局证明

证明封丘县第一高中建筑面积为x.32平方米的家属楼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x.95元,应缴纳绿化费x.32元,共计x.27元。

贾某修在振兴路X路交叉口所建的建筑为违法建筑,面积为914.07平方米,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x.75元,绿化费914.07元,共计x.82元。

河南省人民政府豫政(1989)X号文件

“规定,凡在城镇X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均按一元征收绿化费,列入配套费计征专项用于城镇环境绿化。

封丘县人民政府封政文(2000)X号文件

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封丘县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具体标准。

房屋所有权登记审批复印件,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侦查B卷P128-138)

被告人户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职责要求,将违章建筑予以登记,并办理房产证,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辩称本案损失系多种原因造成,被告人的行为不是造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绿化费损失的主要原因的辩护理由,予以采信。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犯滥用职权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志民

审判员张某松

审判员冯立军

二O一一年八月十日

代书记员吕蓓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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