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50年1月29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生于1953年3月3日。
被告河南省南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荥阳市X镇西陈庄。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薛保庆,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河南省南翔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庭审过程中,原告认可与被告不存在买卖关系,被告亦不予认可,故原、被告双方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确认其所诉系劳动报酬,未经仲裁而诉至本院,不属本院管辖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楚国范
审判员刘某
审判员张利萍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张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