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周某。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2009年12月9日被告立下借条一张,载明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60,000元,后归还了人民币15,5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于2010年12月31日前归还原告人民币244,500元;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114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57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伟
书记员崔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