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男。因本案于2010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逄政、陈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朱某某伙同他人至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路X弄X号楼道内,盗割型号为XJV4×240+1202电梯电缆线共计10.13米(价值人民币5,379元),后被保安人员抓获。事后,上海浦东新区高桥物业发展公司修复上述遭破坏的设备花用人民币数万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陆成效、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物品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合同、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毁坏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朱某某回到社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审判长胡泰忠
审判员苏琼
代理审判员张友根
书记员佘晓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