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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诉XX某邻排水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功县人民法院

原告X某,男,汉族,生于XX某X某X某,住陕西省武功县X某,农民。

被告XX,男,汉族,生于XX某XX某XX某,住职同上。

案由:相邻排水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X某与被告XX某基座北向南东西相邻而居,2011年X某份被告在处理自己家中院落时,将靠近原告墙基部分地面处理较低,致使雨水不能畅流,造成积水,并对原告房屋造成威胁。原告于2012年X某XX某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排除妨害;赔偿损失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另查明,在该案诉讼期间,被告将自己院落重新处理,已排除妨害。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被告XX某偿原告X某损失1000元;

二、其它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X某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X

二O一二年X某XX某

书记员:吕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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