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
被告徐某
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汤继荣独任审判。审理中,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徐某应在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李某押金人民币x元;
二、被告徐某应赔偿原告李某损失人民币x元,该款被告应于2010年11月15日之前向原告付清;
三、原告李某应在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清单内的物品搬离,原告购买的志高空调一台以及在该熟食间内装修后形成的附着物均归被告徐某所有;
四、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835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17.50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已于2010年9月20日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汤继荣
书记员曾海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