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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非法持有毒品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2003年5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2008年12月因犯贩卖毒品罪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09年4月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9日19时许,被告人林某在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住处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从其上述住处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25.69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吴某、郝某某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清点记录及照片、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尿液检验报告单、前科材料、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林某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林某在庭审中能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法制,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林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9日起至2012年4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丁文豪

书记员徐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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