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曾用名张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长沙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干警,住(略)。
被告樊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药师,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杰勇,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慧,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樊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王雅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柳满希、杨立军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某和樊某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张然随张某某生活,张某某自愿承担所有的抚养费用;
三:现居住的德政园综合楼一门X室归樊某某所有,现经营的芙蓉区X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韭菜园站(包括牙科)归樊某某所有,集资参与湖南省药品检验所团购的住房归张某某所有,望城坡大市场F区X号门面归张某某所有,湘x白色奇瑞轿车归张某某所有,樊某某给付张某某现金十万元,其他的各自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四、其他事项无争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张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王雅军
人民陪审员柳满希
人民陪审员杨立军
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童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