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温某(身份证号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建国,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利平,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邓某某(身份证号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沙市天心区创远社区X路附X号创远景园X栋X房。
本院2010年4月8日受理了原告温某与被告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阳曙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邓某阳、左回云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7月5日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书记员邓某担任记录。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调解协议:
一、邓某某自愿将位于洞口县X镇X路、产权证号为x号的房产抵偿所欠温某的债务x元,剩余的x元欠款由温某和邓某某另行协商解决;
二、邓某某自本调解协议签订之日十日内协助温某将上述房屋的产权和所属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过户到温某名下,并将房屋交付给温某;
三、温某自愿放弃对邓某某的利息请求。
本案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财产保全费2170元,合计5595元,温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0年7月5日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阳曙文
人民陪审员左回云
人民陪审员邓某阳
二○一○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邓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