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中心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吴煊,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建辉,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白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中国保险职业学院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熊伟,湖南俊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0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任某某与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剑璞担任某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邓晓阳、左回云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任某某与白某自愿离婚;
二、任某某与白某自愿将夫妻共同财产位于长沙市X路X号B栋X号房屋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长房权证芙蓉字第x号)及其室内财产赠与给女儿任某逸;
三、家庭财产车牌号为湘x号307标致轿车一辆归任某某所有,因购车所欠债务10万元,由任某某负担;
四、双方共同生育的女儿任某逸(X年X月X日出生)随白某一起生活,任某逸大学期间的教育、医疗费用凭有效票据由任某某、白某各负担50%;
五、各人衣物归各人;
六、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任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0年6月22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孙剑璞
人民陪审员邓晓阳
人民陪审员左回云
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