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梁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李志锋,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略),现羁押于长沙市看守所,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唐安鑫,湖南邵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梁某和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管奕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入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梁某要求与周某离婚,周某表示同意;
二、梁某与周某共同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X路X号东方名都X栋X房一套(产权证号:长房权证雨花字第x号)及房内家电家具归周某所有;
三、梁某与周某各人名下的债务由各人负担;
四、梁某与周某各人名下的债权归各人所有;
五、其他无争议;
六、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其他诉讼费359元,共计459元,梁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管奕锋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童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