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郭某振),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8年10月31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1年2月9日被抓获,当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3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国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罪
1、2005年8、9月份的一天上午8时左右,被告人郭某伙同他人(身份不详)骑着摩托车在开龚公路汝南县金铺段拦截平舆县宋某戊、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等人的拉砖四轮车,郭某等人对宋某戊实施殴打并索要现金二十元。
2、2005年12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郭某骑摩托车窜至开龚公路汝南县与上蔡县交界处,拦截宋某己的拉砖四轮车,对宋某己实施殴打后抢劫现金20元。
3、2005年12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某窜至上蔡县X乡五里堡庄时,以车上砖头砸着人为由,用砖头砸车的方法拦路抢劫宋某庚、宋某丁等人的四轮车,由于受害人反抗,抢劫没有得逞。
二、敲诈勒索罪
1、2005年阴历十月份的一天,禹州市X村民朱某某(绰号老X)开车往汝南县X镇杨进良的窑场送煤,在回去走到金铺镇半坡店时被告人郭某骑着摩托车带着冯某某(艾滋病患者,上蔡县人,已死亡)把摩托车歪倒在朱某某的拉煤车前面以朱某某的拉煤车碰到他们并以自己是艾滋病患者相威胁,向朱某某索要现金3500元,后经杨进良的手朱某某共给郭某3500元钱。事后郭某等人以杨进良帮外人说好话了为由对杨进良进行威胁并要杨进良拿钱请客,杨进良害怕就花300元钱请郭某等人吃饭。
2、2005年7月份的一天,冯某某夫妻还有两男一女来到汝南县X村乔庄姜某某家,被告人郭某以姜某某说他们难听话为由,向姜某某索要现金1000元,后姜某某给郭某现金500元。
3、2005年的10月份一天下午18时许,被告人郭某在汝南县X镇半坡店敲诈一辆山东的车没敲诈成,在半坡店开电焊部的李某某(绰号老X)在一边说句“这都是艾滋病,搭理他们干啥”的话,郭某不愿意了,说李某某多说话了,给李某某索要现金2000元,李某某给郭某300元,另花50元钱给郭某买条红旗渠香烟了事。
4、2005年2、3月份的一天上午11时许,汝南县X村民谢某某从上蔡县X村拉一车猪被郭某、冯某某等人截住,他们以猪是他们找的现在被谢某某拉走了为由向其索要现金400元,后经协商谢某某给他们拿200元钱。
5、2006年4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郭某到姚某某、李某壬合伙承包的窑场说自己想买衣服没钱,给他们索要现金500元钱,姚某某不同意,后来和姚某某合伙的李某壬把钱给了郭某。过两三天后郭某又把索要的500元钱退还给李某壬。
6、2006年4月15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郭某和其妻李某平一块来到宋某承包的窑场,李某平说宋某说郭某的坏话了,双方发生争执,后李某平住进汝南县人民医院,流产。郭某以此为由向宋某索要现金一万元,后经人调解宋某给郭某三千元钱。
7、2005年下半年,被告人郭某伙同冯某某等人多次在开龚路汝南县与上蔡县交界处采取威胁,要挟的手段敲诈拉砖四轮车主苏某癸、苏某某,每次敲诈勒索10元、20元不等。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事实提供证据如下:1、被告人郭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宋某戊、宋某己、宋某庚、姜某某等人的陈述;3、辩认笔录、户籍证明、抓获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郭某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在公路X路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伙同他人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提出异议。辩称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
经审理查明:
一、抢劫罪:
2005年八九月份的一天上午8时许,被告人郭某伙同他人骑摩托车在开龚公路汝南县金铺段拦截平舆县宋某戊、宋某甲、宋某乙、宋某丙等人的拉砖四轮车,郭某等人对宋某戊实施殴打并向宋某戊索要现金二十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宋某戊的陈述:2005年八九月份的一天早上七八点,我和宋某乙、宋某丙、宋某甲四人每人开一辆四轮车,从上蔡拉砖回平舆,走到开龚公路金铺的时候有三个人开两辆摩托车开始撵我们的四轮车,撵着喊着“站住,站住”,到金铺南边他们的摩托车硬把我们挤到路边,我们走不成就停了下来,我的车在最前面。我刚下车,有一个人过来就用脚踢我,用拳打我,另一个人还说“截你你咋还跑啊,今天你不拿一百元钱别想走”。后来我给他20元钱。打我的那个人穿西装打领带,身高1.7米左右。我挨打以后听别人说打我的人叫郭某。
(2)证人宋某乙、宋某丙、宋某甲等人证明了2005年八九月份的一天早上伙同宋某戊开四轮车从上蔡拉砖回平舆,走到金铺时有两个人骑摩托车开始撵其四人的拉砖车,宋某戊的车在最前边,那两个骑摩托车的人打了宋某戊并要100元钱,宋某戊给了他们20元钱。那两人中的其中一人穿西装打领带,身高有1.7米左右。后来听说打宋某戊的人叫郭某。
(3)宋某乙、宋某甲二人的辨认笔录:通过对照片辨认,殴打并向宋某戊要钱的人系郭某。
二、敲诈勒索罪
1、2005年农历10月份的一天,禹州市开煤场的朱某某开车往汝南县X镇杨进良的窑场送煤,送完煤回去行驶至金铺镇半坡店时,被告人郭某骑摩托车带着冯某某(艾滋病患者,已死亡)把摩托车歪倒在朱某某的拉煤车前面,以朱某某的拉煤车碰倒他们并以自己是艾滋病患者威胁朱某某,索要现金3500元。后朱某某给郭某3500元钱。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2005年我给金铺镇杨进良的窑场送煤,当时几个男的说我的拉煤车碰住他们的摩托车了,敲诈我3500元钱。2005年阴历十月份一天,我给杨进良的窑场送完煤后开车准备回禹州,车到杨进良窑场附进一个村口小桥时,从桥对面过来一辆摩托车,摩托车上有两个人。那个小桥路面窄,我们的车不好过,我让司机停车,车停那以后,那辆摩托车歪倒在我们车前,我看摩托车倒了赶紧下车,那两个骑摩托车的其中一人拿出手机打电话说“好了,你们过来吧”,那人打完电话以后就躺在地上了。过的有两、三分钟,又有几个骑摩托车的过去了,到那一看就要钱,我说没碰住他们。有人说他们是艾滋病人,我不敢给他们缠。他们先要了1500元钱,给了他们钱后他们还要钱,我给杨进良打电话,杨进良过去以后,有人给杨进良说让我们再拿2000元钱,我又给他们拿2000元钱,后我就回禹州了。
(2)证人杨进良证明:2005年11月份郭某、李某辛、冯某某等人敲诈过禹州市禹县的朱某某3500元钱。2005年年底的一天上午,朱某某给我打电话说有人截住他的车来,我就过去看,我见郭某、李某辛等人正拦住朱某某的车。我问咋回事,朱某某说“郭某骑摩托车带着冯某某,走到他翻斗车前面把摩托车倒在他的车前面,郭某就拦住车不让走,说我的车碰着他来,让拿钱,已给他1500元,郭某等人嫌少不愿意,我说已经拿1500元算来。郭某说再拿2000元,拽着我的衣领子要打我,我看说不下来,叫朱某某又给郭某拿2000元。钱给郭某后,郭某等人才让朱某某走。
2、2005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郭某及冯某某夫妻等人来到姜某某家,以姜某某说他们难听话为由向姜某某索要现金1000元,后姜某某给郭某现金50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姜某某的陈述:郭某、李某平、冯某某夫妻等人敲诈过我的钱。2005年7月份的一天下午,李某平及冯某某夫妻等七八个人来到我家里,以我说他们赖话为由向我要1000元钱,我不知道咋回事,我也没说过他们赖话,我不拿钱他们就不走,经郭某调解我给他们拿500元钱,他们拿了钱就走了。后来我才知道郭某和他们是一伙的,我当时把钱交给郭某来。
(2)证人朱某锤证明了2005年夏季的一天下午,姜某某的爱人找其说郭某领几个艾滋病人找姜某某的事。后其到姜某某家见郭某、冯某某等人在姜某某家吵闹。郭某一伙人以姜某某说他们的赖话了为由让姜某某拿1000元钱。姜某某怕事,就拿500元钱给了郭某。
3、2006年4月15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郭某到姚某某、李某壬合伙承包的窑场说自己想买衣服没钱,向他们索要现金500元,姚某某不同意,后来和姚某某合伙的李某壬把钱给了郭某。后郭某把索要的500元钱退还给李某壬。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姚某某的陈述:2006年4月15日上午10点多,郭某到俺和李某壬承包的窑场要500元钱。我问郭某为啥要钱,郭某说要点钱花花,我答应给郭某200元钱。在窑场李某壬他们已把500元钱给了郭某。我问郭某光给俺窑场要钱吗,郭某说哪个窑场都得给。因为郭某是赖皮,我们害怕他到俺窑场闹事,所以才给他钱的。
(2)被害人李某壬的陈述:今年春上的一天下午,郭某到我家窑场找我,让我给他买衣服,我就给他500元钱,郭某接到钱就走了。过了两天郭某又找我,说给我要钱不好意思,又把500元钱给我了。
4、2005年下半年,被告人郭某伙同冯某某等人多次在开龚路汝南县与上蔡县交界处采取威胁,要挟的手段敲诈拉砖四轮车主苏某癸、苏某某,每次敲诈勒索10元、20元不等。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苏某癸的陈述:我跑运输在开龚路上被人拦住索要钱物的事有十来次。是一个穿西装打领带,三十多岁的年轻人,他有时带女的,女的相貌说不准。我第一次被截是去年2005年下半年,具体日期记不住了,地点是在汝南与上蔡交界处。有时间是中午,有时间是下午,每次都是那个穿西装打领带那个人骑一辆无牌摩托车带一个女的,从后面超过我们的车叫我们停车,我们把车停下问他干啥,那人说“没钱了,弄俩钱花”,他还说他是艾滋病人,所以就给他10元钱免麻烦,所以后来就形成了习惯似的,他只要拦住我们的车,我们每辆车就给他10元钱算完事,到现在为止我就给了那人100多元钱了。给我们要钱的人没打过我们,他给我们要钱,我们给他了,他也就放我们走,不打我们。那人穿西服打领带,有1.7米左右。我们给了钱后就走了。想着他们报复,我们每天都要从那过,所以也没敢报警。我和俺庄的苏某某每次被截都是在汝南上蔡交界处。每次都有穿西装打领带那人。
(2)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我在开龚路上被人拦截要钱的事有十来次,被一个年龄有30多岁穿西装打领带、骑辆摩托车带个女的拦截的。第一次被拦截是在2005年下半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地点是在上蔡和汝南县交界处。有时间是中午,有时间是下午5点多钟,每次都是那个穿西装打领带的那个人骑着摩托车带个女的,从后面超过我们的四轮车后叫我们停车,我们把车停下后问他干啥,那人说没钱啦,给俩钱花花,他还说他是艾滋病人,如果我们不给他钱,他就打电话喊人讹我们,因为我们是外县人,又害怕艾滋病人,所以后来就形成了习惯似的,他只要拦着我们,就每辆车给他10元钱算完了,到现在为止我就给那人100多元钱了。给我们要钱时他们没有打过我们,他给我们要钱,我们给他后,就放我们走了。
综合证据:
(1)被告人郭某的户籍证明证实了其身份情况。
(2)抓获证明证实了被告人郭某到案情况。
(3)上蔡县公安局出具的涉案人员冯某某于2006年3月已死亡的证明。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核实,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在公路上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郭某伙同他人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抢劫罪的第1起、犯敲诈勒索罪的第1、2、5、7起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抢劫罪的第2起、第3起。经查,第2起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仅有被害人宋某己的陈述,缺乏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从第3起公诉机关提供证据情况看,被告人郭某在公路上拦车、撵车及用砖头砸车玻璃的事实存在,但被告人并没有抢到钱,也没有直接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被告人砸车的主观故意不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第2、3起抢劫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关于此两起的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敲诈勒索罪的第3、4起,此两起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仅有被害人李某某、谢某某的陈述,缺乏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关于指控的第6起,从此起的证据情况看,李某平与宋某发生纠纷的事实存在,李某平也因与宋某发生争执后流产,被告人郭某并没有直接向宋某本人提出要钱,也没有对宋某采取要挟恐吓等行为,后来宋某拿钱是经谢某星从中调解的。关于经谢某星调解的事实,宋某的证言与谢某星、李某平的证言基本能相互印证。宋某证明的“被告人郭某说不给钱,他找黑道里的人打我”没有其它证据证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犯敲诈勒索罪的第3、4、6起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关于此三起其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辩解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关于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及敲诈勒索罪的其他辩解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郭某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9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赵海港
审判员吴清华
人民陪审员唐新伟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郭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