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江某
案由所有权确认纠纷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江某欠原告上海某工贸发展有限公司租金人民币x元,该款于2011年2月28日之前支付人民币x元,剩余款项于2011年5月31日前付清;如被告有一次未按约履行,原告有权对上述欠款一并申请执行。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25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周鸣
书记员张元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