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
委托代理人郭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
原告丁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xx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丁xx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5月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陈xx。原告生子后逐步发现,被告不仅不能正常承担家庭生活费用,还不时背着原告将家中物品变卖,为此双方产生矛盾。经多方了解原告得知,被告早从工作单位辞职,在外闲荡。为挽救家庭,原告多次拿出本人积蓄鼓励帮助被告积极再就业,然而被告恶习依旧。2006年10月,为节省开支方便生活,原告携儿子回母亲处生活,被告逐步发展到带其他女人回家同宿。2008年5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被告拒不出庭,但同意支付儿子生活费,故原告撤诉。但被告不仅不痛改前非,反而将双方房屋卖出,获取全部房款,并不再支付儿子生活费。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现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由原告抚养儿子陈xx。
被告陈xx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03年经人介绍相识,2004年5月3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子陈xx。原告生子后逐步发现,被告不仅不能正常承担家庭生活费用,还不时背着原告将家中物品变卖,为此双方产生矛盾。2006年10月,两人分居至今。2008年5月,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被告拒不出庭,但同意支付儿子生活费,故原告撤诉。后被告将双方房屋卖出,获取全部房款,并不再支付儿子生活费。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被告后无法联系,故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由原告抚养儿子陈xx。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结婚证、居民户口簿和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在出现矛盾后双方未能妥善解决,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所以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可予支持。原告要求抚养儿子陈xx的主张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经本院公告通知开庭日期届时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丁xx与被告陈xx离婚;
二、原、被告之子陈xx由原告丁xx抚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丁海宁
审判员王平
代理审判员陈欣媛
书记员朱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