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丁某
被告翁某
被告上海某教学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原告丁某医疗费人民币x元、护理费人民币2700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元、误工费人民币x元、交通费人民币400元、物损费人民币300元;
二、被告翁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赔偿原告丁某医疗费人民币3135.76元、住院伙食补贴人民币87元、营养费人民币1080元、鉴定费人民币1080元、查档费人民币24元、律师费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7406.76元(该款扣除被告翁某、上海某教学用品有限公司垫付的人民币x.50元,原告丁某应返还被告翁某、上海某教学用品有限公司人民币3314.74元);
三、被告上海某教学用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调解内容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14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72元,由被告翁某、上海某教学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董庆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