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X镇半壁店工业开发区甲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科技创业园。
法定代表人黄某,总经理。
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伟业公司)与被告中国建筑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技术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元伟业公司诉称,2006年6月15日双方达成模板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结算价款为x.94元,被告建筑技术公司应于2007年3月20日前结清余款,但被告建筑技术公司支付了x元,尚欠x.94元未付。故请求判令被告建筑技术公司给付租金x.94元及违约金x.62元。
本院认为,原告天元伟业公司提供的被告建筑技术公司的住所地、及其他联系方式均查无下落,原告天元伟业公司又不能继续提供被告建筑技术公司其他的联系地址,且原告天元伟业公司不同意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天元伟业模板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肖艳刚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蒋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