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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某某诉张官营卫生院、马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

原告樊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告鲁山县张官营卫生院(以下简称卫生院)。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院长。

被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张官营卫生院职工。

原告樊某某诉被告张官营卫生院、马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程某某、被告卫生院法定法定代表人周某某、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樊某某诉称,原告于1999年12月7日和被告张官营卫生院签订了租房协议,租用其临街门面房两间,租房时原告无钱支付,被告同意原告用4张存折,本金9000元。暂抵房租,可是合同签订后,被告又占用该房,致使原告不能使用。2000年1月份原告提出不再租房,双方同意后,被告方将租房合同工销毁,退还我3000元现金,下余6000元至今未付。现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现金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1999年12月7日计算至该款还完之日)。

被告张官营卫生院辩称,当时我没在卫生院任院长,情况我不清楚。

被告马某某辩称,我于1990—1991年时任卫生院出纳,当时被告交的折子是储金会的,也不好取钱,是卫生院找人取的钱,后医院B超机丢了,用这钱买机器用了,是我打的条子。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1999年12月7日与被告卫生院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被告卫生院将门面房两间租给原告,原告支付被告存折4张(9000元)。被告打一收到条,载明:“收条,今收到樊某某存折四张,人民币玖仟园整,到期算账”。卫生院将存折存款取出后未履行协议内容,双方协议自愿解除合同,2000年12月份卫生院退还原告人民币3000元,下余6000元至今未给,故引起诉讼。

本院认为,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人。原告与被告解除合同后被告只退给原告合同款3000元,下余6000元不予返还,属不当得利。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款6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问题,双方当时未明确约定,亦未约定还款时间,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马某某当时任张官营出纳,其行为应为职务行为,不应承担返还责任。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张官营卫生院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原告樊某某现金6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官营卫生院承担。

如果未按本院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黄某力

人民陪审员程某辉

人民陪审员陈来生

二О一О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雷跃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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