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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0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许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农历9月份某日、11月份某日,被告人许某某先后两次从自家房顶平台跳至被害人许xx家,入室盗窃现金1040元。2008年农历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许某某再次由自家房顶平台跳至被害人许xx家盗窃时被许xx当场发现。案发后,被告人许某某已将赃款1000元退还给许xx。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某某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已退还被害人赃款,可以依法对被告人许某某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刘红欣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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