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2010年4月2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2月16日晚上1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回家途中路X村民马某家时,发现其东屋窗户未锁,遂翻窗入室盗走七包辣椒。经鉴定,价值1680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将七包辣椒退还给被害人马某朝。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某某陈某,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陈某某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6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赃物已退还,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2500元。
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徐群生
二0一0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左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