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固始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绰号老X),男,X年X月X日出生。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心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张某戊彬、李某丙、曹某某、王某丁、张某戊出资合伙在安徽省六安市和河南省固始县境内开设赌场,逐渐形成以张某戊彬、李某丙、曹某某、王某丁、张某戊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蒋某及辛某某、朱某己、张某某、朱某某、台某癸、张某庚、李某某、陈光武、朱某辉为骨干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以郑某某、王某辛、孙某壬、杨某某、李某某、沈某某、陆某某、魏某某、张某某、沈某某、王某某、闫英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通过多次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开设赌场罪
2009年7月至10月间,张某戊彬、李某丙、曹某某、王某丁、张某戊等人在安徽省六安市X镇、河南省固始县X镇、武庙集乡X乡等地的山野偏僻之地开设赌场数十场;每场组织数十名至上百名赌客以赌“干子宝”的方式聚众赌博;赌场按投注金某的5%抽头。张某戊彬、曹某某、王某丁某责招集“苍蝇头”组织招揽赌客参赌,并亲自坐庄聚赌等与赌场相关的全面组织领导工作;李某丙负责赌场安保人员的组织领导及赌场全面安保工作(赌场为安保人员配备有砍刀、鱼叉等工具);被告人蒋某伙同李某某、朱某己等人专门负责在赌场内维持秩序;朱某某、张某庚等人为赌场巡逻警戒并为赌场选址;郑某某、王某辛、孙某壬、杨某某等人专门负责招揽赌客并带赌客到赌场赌博;张某某、台某癸等人专门负责驾驶专车接送赌客,张某某还为赌客借高利贷提供担保;魏某某、陆某某、沈某某、孙某壬、张某某、沈某某、王某某等人专门负责在赌场放高利贷,为赌场充实赌资。张某戊彬、李某丙、曹某某、王某丁某人先后组织魏某峰、魏某某、闫英、周×、叶×、徐×、周一×、周治军、杨某松、潘×、孙某壬、李某某、沈某某、沈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陆某某、王某辛、郑某某、殷某江、闵×等人多次参与聚众赌博。张某戊彬、李某丙、曹某某、王某丁某人按投注金某的5%抽头渔利,每场抽头在三五万元不等,共开设赌场数十场,非法抽头渔利一百余万元。
聚众斗殴罪
2009年9月至10月份,张某戊斌欲在张某戊彬、李某丙等人开设的赌场内卖烟获取高额利润,遭到李某丙等人的拒绝。张某戊斌便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就以在赌场坐庄赌博输钱不付的方式搅场子,后在李某丙带领被告人蒋某及李某某等人员胁迫下由他人付款了事。2009年10月15日下午,张某戊彬等人将赌场开在固始县X组朱某×家的稻场上。当日下午,张某戊斌带领汪某、王某某、谢某某等六人持双管猎枪1支及砍刀多把租乘两辆轿车赶到赌场滋事。张某戊彬等人发现后,将赌场解散。张某戊斌等人乘车返回。张某戊彬将此消息电话告知李某丙。李某丙当即组织带领被告人蒋某等多人持木棍、砍刀、鱼叉等工具前去张某戊斌等人返回的必经之路进行拦截。在固始县X镇街道附近,双方车辆相遇后,双方人员下车准备殴斗,张某戊斌此时朝天放了一枪,李某丙等人听到枪声后,吓得慌忙逃进车内,急命司机开车逃跑。
四、寻衅滋事罪
(1)2008年2月14日下午,汪某与安徽省霍邱县X镇X路“兰桂芳茶楼”业主陈乃杰等人发生纠纷;同月15日凌晨,被告人蒋某伙同汪某、黄某、杨某、孙某某、“小乐”等人持刀和钢管等凶器,强行砸毁“兰桂芳茶楼”的玻璃门及玻璃橱窗,进入该茶楼内滋事,直到有人报警后,才离去。
(2)2008年12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蒋某伙同台某某在安徽省霍邱县X镇X路“晶亮眼镜店”门口及史河东路“露友体育用品店”门前无故殴打王某某,把江某某打倒在地,并持刀砍其头部、背部等处数刀,致江某某轻伤。
(3)2009年11月22日晚上,在安徽省霍邱县X镇“紫禁城歌吧”门口,被告人蒋某伙同尤如祥无故殴打殷某,致其轻微伤。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某、物证、鉴定结论、判决书某证据材料。公诉机关当庭认为,被告人蒋某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持械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其中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属从犯;聚众斗殴属犯罪未遂;被告人蒋某有自首情节。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蒋某对起诉书某控的事实无异议。要求从轻判处罚。
经审理查明:
1、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开设赌场罪
张某戊彬、李某丙、曹某某、王某丁、张某戊(均已判刑)合伙在安徽省六安市和河南省固始县境内开设赌场,逐渐形成以张某戊彬、李某丙、张某戊为组织领导者、以曹某某、王某丁某骨干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以被告人蒋某及李某某、辛某某、朱某己、朱某某(均已判刑)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组织地通过多次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在一定区域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2009年7月至10月间,张某戊彬、李某丙、曹某某、王某丁、张某戊等人在安徽省六安市X镇、河南省固始县X镇、武庙集乡X乡等地的山野偏僻之地开设赌场数十场;每场组织数十名至上百名赌客以赌“干子宝”的方式聚众赌博;赌场按投注金某的5%抽头。张某戊彬负责招集“苍蝇头”(为赌场行话,意为专门招揽赌客的人)组织招揽赌客参赌,并亲自坐庄聚赌以及与赌场相关的全面组织领导工作;李某丙负责赌场安保人员的组织领导及赌场全面安保工作。赌场为安保人员配备有砍刀、鱼叉等工具;被告人蒋某伙同李某某、朱某己(均已判刑)等人专门负责在赌场内维持秩序;朱某某、张某庚(均已判刑)等人为赌场巡逻警戒并为赌场选址;辛某某负责在赌场内抽头。被告人蒋某伙同李某某、朱某己等人在赌场内维持秩序。郑某某、王某辛、孙某壬、杨某某(均已判刑)等人招揽赌客并带赌客到赌场赌博;张某某、台某癸(均已判刑)等人驾驶车辆(赌场行话叫窑车)接送赌客,张某某还为赌客借高利贷提供担保;陆某某、沈某某、魏某某、孙某壬、张某某、沈某某、王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赌场内放高利贷(即“放炮子”)并按日息5%计息,为赌场充实赌资。张某戊彬、李某丙等人先后组织魏某峰、魏某某、闫英、周×、叶×、徐×、周一×、周治军、杨某松、潘×、孙某壬、李某某、沈某某、沈某某、王某某、张某某、陆某某、王某辛、郑某某、殷某江、闵×等人多次参与聚众赌博。被告人张某戊彬、李某丙、曹某某、王某丁某人按投注金某的5%抽头渔利,每场抽头在三五万元不等,共开设赌场数十场,非法抽头渔利一百余万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同案犯张某戊彬、李某丙、曹某某、王某丁、辛某某、朱某某、朱某己、张某某、郑某某、王某辛、孙某壬、李某某、杨某某、沈某某、陆某某、魏某某、张某某等人供述。(2)、被告人蒋某供述。(3)、证人周×、叶×、周一×、李×、周二×、张×、徐×、陈×、闵×、潘×、李某丙×、陈一×、兰×、李某丙×、李某丙×、王×、愈×、徐二×、郑×、俞一×、张某戊×证言。(4)、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信刑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2011)信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某证据证实。
2、聚众斗殴罪
2009年9月至10月份,张某戊斌(已判刑)欲在张某戊彬、李某丙等人开设的赌场内卖烟获取高额利润,遭到李某丙等人的拒绝。张某戊斌便怀恨在心,伺机报复,就以在赌场坐庄赌博输钱不付的方式搅李某丙等人开的赌场,后在李某丙带领被告人蒋某、李某某等人员胁迫下,由他人付款了事。2009年10月15日下午,张某戊彬等人将赌场开在固始县X组朱某×家的稻场上。当日下午,张某戊斌带领汪某、王某某、谢某某(均已判刑)等六人持双管猎枪1支及砍刀多把,租乘两辆轿车赶到赌场滋事。张某戊彬等人发现后,将赌场解散。张某戊斌等人乘车返回,张某戊彬将此消息电话告知李某丙。李某丙当即带领被告人蒋某等多人持木棍、砍刀、鱼叉等工具前去张某戊斌等人返回的必经之路进行拦截。在固始县X镇街道附近,双方车辆相遇后,双方人员下车准备殴斗,张某戊斌此时朝天鸣放一枪,李某丙等人听到枪声后,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同案犯张某戊斌、李某丙、潘某某、汪某、王某某、谢某某等人供述。(2)、证人朱某×、王×、李某丙×、王某某×、胡一×、冯×、冯二×、李某丙×、李某丙×证言。(3)、被告人蒋某供述。(4)、搜查笔录、固始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枪弹照片。(5)、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信刑终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某证据证实。
3、寻衅滋事罪
(1)2008年2月14日下午,汪某(已判刑)与安徽省霍邱县X镇X路“兰桂芳茶楼”业主陈乃杰等人发生纠纷;次日凌晨,被告人蒋某伙同汪某、黄某、杨某、孙某某、“小乐”等人持刀和钢管等凶器到“兰桂芳茶楼”找陈乃杰打架,田某(陈乃杰妻子)堵在门口不让进,被告人蒋某一伙持刀、钢管等将“兰桂芳茶楼”的玻璃门及玻璃橱窗砸毁并进入茶楼内,直到有人报警后,才离去。经价格鉴定,被损坏的玻璃门及玻璃橱窗价值870元。案发后,汪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田某陈述,证人汪某、黄某×证言,同案犯汪某供述,被告人蒋某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08)霍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某证据证实。
(2)2008年12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蒋某伙同台某某(已判刑)在安徽省霍邱县X镇X路“晶亮眼镜店”门口,遇见王某某和女友金某×及金某,被告人蒋某无故殴打王某某一拳后离开。当晚,王某某、金某×、金某在史河东路“露友体育用品店”门前,看见蒋某等人在吃烧烤,王某某打电话给江某,让江某、江某某等人来看看,同时和金某、金某×找到蒋某、台某某等人,双方在谈话时,江某、江某某到场,江某某与台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蒋某伙同台某某等人把江某某打倒在地,并持刀连砍其头部、背部等处数刀。经法医鉴定,江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案发后,蒋某亲属赔偿江某某经济损失x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王某某、江某某陈述,证人金某、金某×、江某证言;同案犯台某某供述;被告人蒋某供述;法医鉴定结论书,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2009)霍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赔偿协议、收条等证据证实。
(3)2009年11月22日晚上,被告人蒋某伙同尤如祥(已判刑)在安徽省霍邱县X镇“紫禁城歌吧”门口,无故殴打殷某。经法医鉴定,殷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2011年9月30日被告人蒋某到固始县公安局自首。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被害人殷某陈述;证人梁某、张某戊、任某、孙某某证言;同案犯尤如祥供述;被告人蒋某供述;固始县公安局抓获经过,法医鉴定结论书,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信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某证据证实。被告人蒋某的户籍证明、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某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开设赌场;持械聚众斗殴,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斗殴未遂;伙同他人随意殴打公民,损坏公民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蒋某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属从犯;其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固始县人民检察院关于被告人蒋某的犯罪事实、罪名,蒋某有自首情节,聚众斗殴属犯罪未遂,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属从犯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蒋某聚众斗殴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在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中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蒋某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四)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14年11月23日止;罚金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某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某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祁长琴
审判员贾学友
审判员刘继武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某员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