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某,女,1970年5月出生,汉族,湘潭县人,系湘潭东信棉业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被告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湘潭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彭某某,局长。
第三人湘潭东信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板塘铺。
法定代表人高某,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湘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0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熊明华
审判员李映春
审判员张社弟
二0一0年六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沈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