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樊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09年9月11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被告人樊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系被告人樊某甲之父。因涉嫌包庇犯罪于2009年9月12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因涉嫌窝藏犯罪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辩护人赵某某,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樊某甲犯交通肇事罪、樊某乙犯窝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蔡廷松、虎小功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的亲属李德忠、李国清及委托代理人王某芳、被告人樊某甲、樊某乙及辩护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999年1月30日19时左右,被告人樊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沿平和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陈樊某委路段,将前方同方向行驶的骑自行车人李军保撞伤后逃逸,李军保经抢救无效死亡。樊某乙得知樊某甲交通肇事后为樊某甲提供财物帮助其逃跑。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1、被告人樊某甲、樊某乙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王XX、徐XX、徐XX、李XX、李XX、王XX、戴XX、石XX等人的证言;3、鉴定结论;4、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平面图、尸体检验说明及照片;5、书证:抓获证明;户籍证明;讨论纪要;光盘一张。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樊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樊某乙得知樊某甲交通肇事后,为樊某甲提供财物帮助其逃跑,构成窝藏罪。
委托代理人王某芳意见:1、证人王某某证实内容比较真实,是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害人李军保让被告人樊某甲赔自行车,他就用摇把将李军保打倒在地。2、既然是交通肇事,樊某毛坐车没有什么责任,为什么不承认和樊某甲一起喝酒,一起开车上平舆的事实。3、驻马店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其中鉴定人没签名,不符合形式要件。本案不应定性为交通肇事。
被告人樊某甲、樊某乙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1999年1月30日19时左右,被告人樊某甲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农用三轮车沿平和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陈樊某委路段,将骑自行车同方向行驶的李军保撞伤后逃逸,李军保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樊某乙得知樊某甲交通肇事后,为樊某甲提供300元钱,让其外出打工躲躲,并把肇事车辆卖掉。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樊某甲供述,具体时间忘了,离现在有十来年的一个冬季,临近春节的一天下午,双庙乡小吴庄的吴XX领着我们在天津打工认识的郝XX,到我家找我玩,当时我小叔樊某毛也在那,我对樊XX说:“人家都说你认识人多,能在馆子里赊账,真的假的”樊XX说:“想让我请你们喝酒,我请你们喝一顿。”于是我开着我家的破机动三轮车,带着樊XX、吴XX、郝XX我们四个到杨埠集上喝酒,在哪个馆子里喝的我现在也忘了,我那晚喝的有二两白酒。喝完酒后,郝XX提出到平舆县城继续喝,我们都同意,我开着三轮车带着他三个人就往平舆县城去。当走到杨埠陈凡村委会东边离村委有百十米的地方,对面马路上停一辆卡车突然发动,我被灯光一照就看不清前面的路了。我的车刚闪过大车一点,我就感到我左手挂住了一个自行车车把,就赶忙踩刹车,车往前走了四、五米后停了下来。我看见一辆大自行车停在我三轮车下面,后面四、五米的地方躺着一个人,在马路中间躺着,我下车后到他跟前,伸手拉他一把他没动,吴XX拉着我让我走,我就赶紧去开三轮车准备跑,结果三轮车链子掉了开不动,我就一个手扶着车把,樊XX在后面推着跑。当跑到陈凡村委徐庄往东拐的一条小路上时,车轮掉沟里了。当时,吴XX也喝醉了,伸手拉了我一下,我的上衣也被他拉掉了,我就光着上身去到六里庄去喊徐XX帮忙推车。当时,徐庄也有几个人去帮忙,三轮车推上来后,我把链子安好开着车和樊XX一块回家了。车从沟里推上来就不见吴XX和XX了。过一段时间,才听说我撞住的那个人叫李军保,已经死了。当时,天也黑了,没注意李军保穿的啥衣服、啥特征,我考虑李军保是往平舆方向走。我父亲对我说:“先躲躲,等以后再讲”。我从家里带了300多块钱就到广州打工去了,过了一年多才敢从广州回来结婚。我家的三轮车后来被我父亲卖了,卖车时我不在家。
2、被告人樊某乙供述,因为俺大儿樊某甲开车撞死人了,我包庇俺儿樊某甲了。大约有十来年前的冬天里的一天夜晚10点来钟,俺大儿樊某甲开着家里机动三轮车从外面回来,我听见三轮车响就起来看看,我问他咋恁晚才回来,上那去了。超华说车出事了,在西边金庄公路上撞着人了,还问我咋弄,我给他说那咋弄里,躲躲吧。我就给他找了三、四百块钱,让他去广州打工去了。超华去了一年多回来,也没人找俺问啥情况。我知道樊某甲开车撞的是金庄李德中的儿子,我不知道叫啥名字,听说死了。后我把车卖给一个不认识的收破烂的年轻人了,卖了1000块钱。
3、证人徐新军陈证明,大概是1999年的冬天,还没过年,几月几日我忘了,晚上8点多一点,我老表樊某甲说车掉沟里了,让我帮忙推车。我到车跟前时见到樊某毛和一群围观的群众。出事后的两三天,我大舅樊某乙到我家里说,超华那天开车撞着人了,把金庄的李军保撞死了。我因为害怕,就去天津打工了,没有在家过年。
4、证人樊某根证明,1999年腊月14日晚上,我回家走到庄后园东西路上时,一辆三轮车在路沟里,留明喊人让帮忙推车,徐庄的人说是徐新军的车。车被推上来后,三个人没有发动就推着往六里庄方向走了,一个穿着衣服,两个光着膀子,我就回家了。我不认识徐新军。后来我听说陈凡那撞死个人,是金庄的叫军保。
5、证人徐月明证明:我听我儿子徐新军讲,1999年元月份的一天夜他已经睡了,他老表樊某甲去他家喊他,说车出事了,帮我推推车,新军问他咋出事了,他说车走到徐庄歪沟里了,新军就和他一起去了。新军一直在外不敢进家,是超华不叫他进家,我想叫新军回来,又怕新军关起来,他回来把这个事讲清楚。
6、证人李国清证明,李军保是我弟,出事时他是骑着自行车到学校,带里有100多块钱和苹果、矿灯等东西。
7、证人代更银证明,具体时间我忘了,天已经黑了,约七、八点钟,车到现场后,我见到一名男青年在地上躺着,当时还处于昏迷状态,伤势较重,头跟前一片血,头上也有血,围观的群众很多,我印象中他是在地上趴着头朝东,我们就赶紧把人抬上车把他拉回法医院了。现场没有见伤者的其它物品。
8、证人石新国证明,1999年元月30日晚上7时30分,我院接到120指令院里立即出诊,医生代更银和护士、司机三人到的现场,回来后他们说现场有一辆自行车、一个矿灯,男青年在地上躺着,当时已经昏迷,身边有呕吐物,人拉回来后,我们就按照重病人程序进行了抢救,做CT明确诊断。我记得他头右颞顶部有一血肿,从现场反映的情况看应该是交通事故。
9、尸检报告证明,死者李军保系损伤致颅骨骨折、大脑硬膜外、硬膜下血肿、脑实质挫裂伤,形成严重的颅脑损伤死亡。
10、尸检说明载明,1999年2月23日对杨埠金庄村委李军保尸体进行了检验。尸检见死者发育正常,营养一般,头部有多处点状、短条状表皮剥脱伴皮下淤血,颅骨右颞部有一长7CM的线状骨折,左侧大脑半球有18×10CM的硬膜下血肿,大脑左颞叶有12×7CM的脑实质挫裂伤,右颞部有8.5×7.5CM的硬膜外血肿,颅前窝右侧有一7CM的线状骨折。根据以上损伤分析,死者损伤符合交通肇事损伤特点。
11、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010】法医临床X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颅脑损伤符合着力面较大的钝性致伤物,认定“车摇把”致伤是依据不足。
12、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驻)公(刑)鉴(法医)字【2010】X号分析意见:死者李军宝应系颅脑损伤而死亡。
13、尸体解剖照片18张。
14、平舆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抓获证明。
15、平舆县公安局证明及对李军保死亡案损伤机制的讨论纪要:驻马店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主检法医师王某承、于卫峰等5人于2010年1月7日在驻马店市公安局刑警支队三大队长办公室对李军保死亡案卷讨论意见是:认为李军保头部损伤不应为打击所致,而应为头部接触到接触面较大、作用力较大(如交通事故)损伤所致。其颅骨右颞部线状骨折和右颞部外血肿部位应为着力部位,左侧大脑半球硬膜下血肿和左颞叶脑实质挫裂伤应为对冲伤。
16、被告人樊某甲、樊某乙户籍证明各一份。
17、郝红涛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表。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甲交通肇事后逃逸,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樊某乙为其子提供财物,帮助樊某甲逃跑的行为,已构成窝藏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三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樊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1日起至2016年9月10日止)
被告人樊某乙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2日起至2010年10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姚明
审判员郭丽
审判员宋新建
二0一0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梁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