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乙,又名蒋某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丙,男,成年,住(略)。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蒋某甲与被上诉人蒋某乙、蒋某丙侵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蒋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蒋某甲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元,由上诉人蒋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赵建伟
审判员侯军勇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润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