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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甲与蒋某乙、蒋某丙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郑民一终字第3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蒋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乙,又名蒋某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某丙,男,成年,住(略)。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蒋某甲与被上诉人蒋某乙、蒋某丙侵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蒋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蒋某甲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元,由上诉人蒋某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赵建伟

审判员侯军勇

二○○九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润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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