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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太康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驾驶员,初中文化,住(略)。2010年8月1日在沪杭高速大云卡点被抓获归案,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0年8月7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0年8月14日被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太康县看守所。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以太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9月20日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红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7日7时2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x号大型普通客车沿符草楼镇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符草楼镇花厂门口处,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李某相撞,造成李某死亡,被告人王某某弃车逃逸。经太康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当庭提交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程某、徐某、李A等人的证言;书证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及照片等。据此,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对其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表示对不起被害人及其亲属,已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请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7日7时2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x号大型普通客车沿符草楼镇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符草楼镇花厂门口处,与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李某相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王某某弃车逃逸。2010年8月1日在沪杭高速大云卡点被抓获归案。经太康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王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无责任。

在诉讼过程某,被害人李某的家人与被告人王某某的家人双方就民事赔偿方面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2万元(已给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就民事赔偿部分申请撤诉,并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谅解。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王某某供述了在2010年4月7日早上7点钟左右,其驾驶豫x号大型客车在311国道上由西向东行驶至太康县X镇王某小学东花厂附近,将由北向南横过公路的李某当场撞致死亡,其随后弃车逃逸的事实。证人程某某证言证实了案发当天早上7点20分左右,被告人王某某驾驶豫x号大型客车从符草楼街上出来沿国道向东行驶时,将一位从北向南横过公路的小女孩当场撞致死亡的事实。证人徐某某证言证实了在案发当天,其丈夫王某某给其打电话,说他出事了,撞死人了的事实。证人李A的证言证实了在案发当天,其女儿李某在上学途中,被王某某驾驶的大客车撞致死亡,王某某弃车逃逸的事实;并证实了在事故发生后,双方就民事赔偿方面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有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2万元,其对被告人王某某表示谅解的情况。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示意图显示了案发现场的情况。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显示了案件的来源及报案时间。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及照片显示了被害人李某系颅脑损伤死亡。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了对此次交通事故被告人王某某负全部责任。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显示了豫x号大型客车系河南鑫顺利旅游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所有。户籍证明显示了被害人李某出生于X年X月X日,系未成年人。抓获经过显示了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的情况。协议书等证实了双方就民事赔偿方面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有被告人王某某赔偿被害人李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2.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人的谅解;收条显示了被告人已赔偿的情况。撤诉书显示了民事部分已赔偿,被害人家人申请撤诉,并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合法,且经当庭质证认证,能够相互印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与他人相撞,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人的谅解,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且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某花

审判员高玉英

审判员时斌

二O一O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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