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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甲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民,住(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2010年8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0年8月2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0年10月18日被逮捕,同日被取保候审。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安龙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尹建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6日10时许,在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至闫家河村X路上,被告人张某甲因以前与张某乙发生过纠纷,遇见张某乙骑车经过将其拦住,手持铁器农具将张某乙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乙的损伤为轻伤。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张某甲对起诉书指控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6日10时许,在安阳市龙安区X乡X村至闫家河村X路上,被告人张某甲因以前与张某乙发生过纠纷,遇见张某乙骑车经过将其拦住,手持铁器农具将张某乙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乙的损伤为轻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张某乙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调解解决。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供述2009年10月6日上午10点左右,在马投涧乡X村,因以前两家房基地纠纷的事和张某乙发生纠纷,用铁筢只打了他的头顶一下。被害人张某乙陈述2009年10月6日上午10点左右骑自行车路过张某甲干活的地里时,被张某甲截住用铁锹朝头上劈了一下。证人刘某某证言证实见张某乙骑着电动车带着麦种由北向南走,嘴里说你打我我饶不了你,见他头上流着血。安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安)公(物)鉴(法活)字(2009)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张六保头部挫伤构成轻伤。另有和解协议、被害人所打x元收款条、被告人张某甲的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

以上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示证,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做为证实审理查明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因故殴打他人致轻伤,核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认真态度较好,且本案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为打击故意伤害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琰成

审判员于敏

审判员李群伟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董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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