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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修某财产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乾民执字第32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乾安县人,农民,现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执行人修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乾安县人,住(略),农民。公民身份号码x。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修某财产纠纷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18日作出(2004)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被告修某于本判决生效立即给付原告刘某某彩礼款人民币5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0元,由原告负担134元,由被告负担346元,申请执行费550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于200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05年1月6日立案执行,并于2005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修某2007年12月6日交到法院人民币1000元,2009年1月20日交到法院人民币4900元,申请执行人刘某某次日取走执行款590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5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案到此执行完毕。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乾安县人民法院(2004)乾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泽海

审判员王清江

代理审判员李昌盛

二00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张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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